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广大居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及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,区政府决定本区范围内禁止服务性行业使用燃煤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行政区内所有从事饮食、洗浴、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禁止使用燃煤设施,应当使用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作为燃料。凡不使用清洁能源的,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。
二、本行政区内严禁非法从事煤炭生产、储存、销售行为,一经发现,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罚。
三、目前正在使用燃煤设施的服务性行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,自行完成燃煤设施的改造。逾期未改的,依法责令限期拆除。
四、对拒不配合、阻碍行政执法的,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;对暴力抗法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执行有奖举报制度。对违反规定使用燃煤的,经查属实的,依据涉案金额对举报人进行奖励,奖励金额500元—2000元。举报电话:60342128。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告。
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
2016年1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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